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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事执行和解新规出台 三种情形可进行和解
内蒙古新闻网   08-06-03 14:56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今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将恢复执行。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该院日前出台了《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工作的规定》。

    据了解,规定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形式、效力、期限都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法院必须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的三种情形,即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者履行确有困难的;执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和解的。规定还明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中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并履行完毕,一方当事人反悔,并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不予恢复。

   此外,为了确保执行和解工作有序,规定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和解过程中不得有强迫、胁迫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不得久拖不执,迫使申请执行人接受执行和解条件;不得假借执行和解,拖延执行期限,为被执行人谋取私利;不得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魏星姚晨奕)

 

稿源: 江西日报  编辑: 薛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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