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儿子为了救人献出了生命,而被救者的父母却矢口否认孩子被救的事实。见义勇为者父母无奈之下将被救者父母告上法庭。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法院判决:由被告刘世文、黎绍书补偿原告刘世才、罗荣仙115363.5元。
刘世才、罗荣仙夫妇和刘 世文、黎绍书夫妇的老家都在云南省镇雄县盐源乡蓼叶村,双方都在永康谋生多年。2007年8月21日下午3时35分,两被告的儿子刘承稳、刘承鹏与原告的儿子刘灏、刘鸣一起到永康江水攻山附近去捉鱼,因不熟悉水域情况,刘承稳失足掉进深水区,刘灏发现后,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人,好不容易把刘承稳救上来,自己却因体力不支沉入水底,献出了年轻宝贵的生命。 事后刘灏被永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时隔三个月,救人者父母却将被救者父母告上了法庭,他们诉称:孩子离世后,被救者父母却表现得十分冷漠。他们只支付了打捞遗体和遗体火化的费用共2000元。去年11月,刘世才夫妇找到被救者父母,希望对方再补偿一点,遭到对方拒绝。对方还矢口否认孩子救人。 在法庭上,刘承稳和刘承鹏的确均否认刘灏救人。
据兄弟俩说,刘灏是自己淹死的。刘灏死后,刘世才打电话给他们的妈妈,说要讲刘灏是为了救刘承稳而淹死的,这样他就可以从保险公司方面多得到一点钱,因为刘灏在永康四中保了险,这样说在社会上的影响也好一点。他们为帮忙就照说了。而刘世才的二儿了刘鸣的说法与刘承稳、刘承鹏兄弟俩相反。他说亲眼所见哥哥是为了救刘承稳而死。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刘灏溺死之前是否有救人的行为存在争议。原告当庭提供了永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询问笔录、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表彰决定的文件、派出所的处警经过等证明材料,多名证人当庭为他们作证,证明刘灏是为救人而死亡。
永康法院根据这些证据,对刘灏溺死之前存在救人的行为予以认定。对被告方在庭审中提出的刘灏不存在救人行为,其事后承认刘灏有救人行为,是为了帮助原告方取得社会的同情,取得社会捐助的辩解不予采信。故依法做出了由被告刘世文、黎绍书补偿原告刘世才、罗荣仙因儿子刘灏救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230727元(死亡赔偿金165300元,丧葬费154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中的50%,即115363.5元的一审判决。(记者方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