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被告刘某某因为与父亲刘某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做出了该协议无效,刘某某每月给付刘某赡养费100元的判决。
2005年9月,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由于争吵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刘某某将三间房屋交给原告刘某,双方断绝父子关系,从此不再往来。现原告刘某及妻子与其女一起共同生活。由于原告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向儿子刘某某提出给付赡养费的要求,但刘某某以双方断绝父子关系为由,拒不给付。于是,刘某无奈将儿子告上了法庭。(文/姚永祥 陶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