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下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在审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时,组成人员认为,通过这次修正,草案更体现出了“服务”与“管理”并重的指导思想,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加强服务,对物加强管理,更好的保障业主的权益;增加了成立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从过去的一元化管理,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改变为多元化管理,增加了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指导部门,增强了实际中的可操作性;增加了通过起诉可以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规定,解决了过去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救济的问题;严格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采取“面积”加“人数”的决定方式,对于筹集和使用专项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改变了原《条列》以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和住宅套数决定投票权的规定,体现了业主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当日下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会议还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和《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记者安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