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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10万寻线索事后反悔拒付款被告上法院
内蒙古新闻网  08-10-10 14:53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2007年10月,家住青岛胶州市的于女士被一辆面包车撞了,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驾车逃逸。陷入极度痛苦之中的死者的儿子贴出了“悬赏10万元寻找目击者”的广告。当天,邻村一目击者愿意提供线索,并与死者儿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后警方根据其提供的逃逸车辆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之后,死者的儿子因未按时支付10万元悬赏金而被告上法庭,从而引发案中案。

  据了解,2007年10月4日晚上8时许,山东省沂水县夏蔚镇某村村民张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青岛胶州市境内的204国道由东向西行至胶州市胶东镇驻地,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过公路的妇女于某某相撞,致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肇事后,张某驾车逃逸。

  同年10月7日,家住胶州市胶东镇某村的于某某的儿子纪某贴出悬赏10万元寻找目击证人的广告。邻村村民于某看到悬赏广告后,遂与纪某取得了联系,告知愿意提供线索。当天,在于某某的女婿田某的担保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于某提供线索经交警认定确定肇事者之日起,纪某于三日内将10万元交付给于某。

  同年10月19日,警方根据于某给纪某提供的逃逸车辆线索,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2008年1月28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至此,此案看似了了,但一波刚平,一波又起。线索提供人于某多次所要10万元悬赏金未果,遂一纸诉状将纪某、田某告上法庭。

  但纪某表示,当时悬赏只是想着要为母亲讨回公道,找到那个肇事司机,他是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写下的悬赏金额,而他认为目击者也有义务为警方提供线索破案。但是于某认为,既然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纪某就应该付给他赏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悬赏广告具有合同的性质,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接受要约后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向纪某提供了线索,于某与纪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纪某就应该履行悬赏广告里所确定的义务。继而,于某与纪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胶州法院对这个案子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纪某一次性付给于某悬赏金26000元,并把肇事司机赔偿给纪某的面包车也给了于某。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民间悬赏”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之下,可能有些心术不正的人会采取非常手段挖掘线索。但这种行为目前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规范,悬赏人一旦发布了悬赏公告,就应按约定履行承诺;但对于刑事案件,在发布悬赏公告前,悬赏人最好与公安机关做好沟通,以免对案件侦破不利。 (张庆申 孙安清 刘素红)

稿源: 法制日报  编辑: 赵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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