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30日对云鹏清等26名黑恶团伙成员进行了一审宣判。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张利武因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云鹏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50000元;其余24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5月至2002年6月间,云鹏清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开设“奔奔烧烤城”和“凤凰岭度假村”,招来卖淫女,开始有组织地从事妇女卖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02年后,云鹏清以其在该县城关镇承包经营的“3924”宾馆、“万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顺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林分公司”为依托,网罗社会闲散和刑释解教人员数十名称霸一方,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强迫卖淫、组织卖淫、寻衅滋事、非法买卖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聚敛钱财、欺压残害百姓。同时,控制当地的馒头、豆腐市场、礼仪演出行业和砂石行业,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共有组织地非法敛财人民币约320万元。
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张利武明知犯罪行为发生,并在上级部门明确指示其查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不履行职责,使云鹏清及其组织成员逃避法律的打击和制裁,甚至不惜暴露公安机关秘密侦查手段,为犯罪组织通风报信、出谋划策。
一审法院认为,以被告人云鹏清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刑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汤计)